為協助開發業者能快速判斷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場是否需要環評,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環評快篩SOP」期協助業者了解環評並認識環評,更進一步成為初步檢核工具,減少計畫可能面臨之不確定因素。
本文將以六大單元做介紹:
- 什麼是環評?
- 環評修法歷程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環評快篩SOP
- 應/免環評情境
- 環評辦理時程
- 結語
什麼是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是指開發單位在計畫執行前,針對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調查、預測與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減輕對策。
2.環評的重要性
- 合規性:確保開發計畫符合法規要求,避免違法開發或違規停工。
- 風險管理:及早掌握可能的生態、社會與環境風險。
- 社會溝通:透過公開說明會與審查程序,促進社會大眾理解與支持。
- 永續發展: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3.環評的程序
環評可分為一階 (環境影響說明書) 及二階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針對規模較小或影響有限的開發計畫為一階環評,一般開發計畫大多屬於此類別,若為大型或可能重大影響的開發計畫,則須進入更為複雜的二階環評。
以常見之一階環評為例,其程序主要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 資訊公開:依《環評法》規定,將開發計畫內容上網公開,並舉辦公開說明會與民眾說明開發內容。
- 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俗稱小會):進行完整調查與分析,並接受主管機關及環評委員審查。
-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 (俗稱大會):環評委員審查。
- 審查結論:可能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或「不予通過」。
- 環境監測計畫:通過環評的開發計畫,須依核准內容定期進行監測與製作報告,以確保落實環評承諾。
環評修法歷程
環評法迄今歷經6次修正,近期因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案,修正條文業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三讀通過,同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0581號令修正公布。
因應本次修法,環境部原則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受理申請許可日期時之太陽光電應實施環評規定予以認定,本次修法前之申請案原則適用舊環評法規定,意即民國114年11月29日前受理申請許可「適用舊環評法規定」,民國114年11月30日(含)起受理申請許可案則「適用新環評法規定」,惟相關認定基準環境部原則尊重經濟部之認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保有解釋權,相關時程提供業者做為執行參考之依據。
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開發環評快篩 SOP
Step ①:系統類型判斷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依安裝環境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地面型、水面型及屋頂型,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4 項第一款明訂「屋頂型」、「附屬設施」及「100平方公尺以下自用」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無須辦理環評作業,故業者可先行排除此類型開發案。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一至七款訂定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辦理環評之設置區位,開發業者可藉由公告圖資 (如國土測繪雲) 初步套疊開發計畫所在地是否涉及相關敏感區位 (詳表一),如開發計畫未涉及相關敏感區位應無須辦理環評,惟建議與相關主管機關再次確認計畫內容及所在區位,避免衍生後續爭議。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一款,針對國家風景區或地質敏感區 (地質遺跡、山崩與地滑) 及現行相關主管法規之限制條件,彙整是否達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 (詳表二),做為開發業者自評之參考依據。
另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七至九款為114年11月14日主要修法之內容,規範位於山坡地 (地面型)、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達辦理環評之門檻,如光電設置單一申請案件或依第 5 條第 3 項第十款合併計算達表三之條件,則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3 項第十款另明訂位於山坡地、水面型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系統設置案「累積」裝置容量及設置面積,其累積之計算方式條件包含:(一) 位於同一筆地號;(二) 地號互相連接或間隔公共設施(道路、渠道、排水路等);(三) 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二十公尺範圍內。
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現為修正草案) 第 46 條附表六,太陽能光電開發案累積開發規模起算日期訂為民國114年11月30日,即該日期後(含)申請之單一開發案雖未達 Step ④ 應辦理環評之設置規模,如與鄰近案場(含不同業者)合併計算符合前述第十款之累積開發規模規定,須由後申請業者辦理環評作業,開發業者可依公開資訊網站 (如太陽光電案場資訊揭露) 查詢鄰近案場申辦設置狀況加以判斷,計算條件示意圖詳圖四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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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 屋頂型、附屬設施 (停車場、風雨遮場、圳路等)、100 平方公尺以下自用 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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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No → 進入 Step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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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於 國家風景區 或 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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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進入 Step 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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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於 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政府核定補助或獎勵實施造林之土地 (屬國有土地、公有土地、國營事業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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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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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於 國家風景區 或 經劃定之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且設置面積未達 1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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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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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位於 山坡地,且申請案件設置容量達 10MW 以上 或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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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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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 水面型光電系統,且申請案件設置容量達 10MW 以上 或面積達 5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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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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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設置容量是否達 40MW 以上 或面積達 40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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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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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案場用地是否位於同一筆地號,且合計達 40MW 以上 或面積達 40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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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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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案場用地是否位於地號互相連接,或僅間隔公共設施 (道路、渠道、排水路等),且合計達 40MW 以上 或面積達 40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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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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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案場用地邊界相隔水平距離在 20 公尺 範圍內,且合計達 40MW 以上 或面積達 40 公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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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 → 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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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 免環評情境
- A 案場:地面型太陽能,20 公頃,114年11月28日 受理申請
- B 案場 (本次申請):地面型太陽能,20 公頃,114年11月30日 受理申請
- A、B 案場同筆地號
(B 案場符合環評法新制,須與 A 案場合併計算)
環評辦理時程
依據過往環評實務經驗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案開發特性,初步研擬環評辦理時程如圖六,惟實際辦理時程應視個案特性、開發區位、輿論導向及審查議題等有所差異。
結語
透過本 SOP,開發單位可在早期階段達成三項關鍵目標:
降低法規風險:提前確認是否涉及環評,避免疏漏法定程序。
提升時程效率:減少程序遺漏的機會,加速案場申設核准與執行。
強化溝通可信度:以合規為基礎,提升與投資人、主管機關及地方社群的溝通品質。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快篩 SOP 仍屬初步判斷工具,環評涉及的不僅是法規條文,更包含區位條件、主管機關解釋權、開發型態與社會共識等多元因素。快篩工具可協助快速定位風險,但不能取代完整的法規釐清與專業判讀。隨著制度更新及審查基準逐步演進,開發單位更需要整合前期資訊、審慎評估策略,方能兼顧合規、效率與永續三大目標。
若您在實際規劃過程中,對環評適用性、法規解釋或累積計算等仍有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團隊具備多年環評執行經驗,可協助您快速釐清問題、降低不確定性,使開發計畫更穩健地向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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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WSP
科進栢誠(WSP)是世界領先的專業工程顧問公司,致力於「Future Ready」文化的倡議與實踐,凝聚全球智慧,為交通、環境、建築、電力及能源等領域提供專業的永續解決方案與策略諮詢服務。 |
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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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政隆
WSP科進栢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主任工程師,地球與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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