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P觀點/ 環境影響評估 FAQ:開發前必讀!環評制度與常見問題全解析

觀點文章

前言

在規劃開發案時,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到底要不要做環評?」

很多業主第一次接觸環評,常會被法規、流程、書件要求弄得一頭霧水。為讓開發單位能快速掌握要點,本文章使用簡單清楚的方式整理環評制度的重點,包括:是否列管、流程差在哪裡、審查會看什麼、時程大概多久,以及通過後的監測與變更要求。

內容以《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子法為基礎,並搭配開發實務中常遇到的情境,提供需要進行開發行為的讀者作為初步判斷與規劃的參考。

一、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環評)? 環評流程是什麼?
  • 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環境影響評估 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開發單位必須在規劃及實施開發行為前,提出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才能合法開發。
  • 環評流程是什麼?環評流程會依是否進入第二階段而有所不同,流程圖如下。

圖一 環評流程圖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由開發單位製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審查後若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需進入第二階段。
  •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需辦理範疇界定、現場勘查、公聽會等程序。
    主管機關應於 60 日內完成審查結論(可延長一次)。
    審查通過後,方可由主管機關公告並進行後續開發。
  • 施工與營運階段(追蹤監督)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執行監測與管理。
    主管機關得命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確保落實環評承諾。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條、第4條
二、哪些開發行為需要做環評? 怎麼判斷我的開發案需不需要做環評?
涉及工廠設立、工業區開發、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機場、礦業、水庫、農漁牧地利用、遊樂區、高爾夫球場、新市區建設、核能及其他能源設施等類型,達一定規模或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之情形,即屬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

可依 1.開發類型 → 2.開發規模 → 3.開發案所屬區位 來進行判斷。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三、環評書件有哪些種類?差別在哪裡?
依規定可大致分為:

  • 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一階段環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的開發行為。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二階段環評):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需辦理。
此外,尚有政策環評、因應對策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等其他書件。若涉及環評變更,則可能需製作備查文件、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變更書件相關說明可參考第十五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四、做環評要花多少時間
通常第一階段環評約1~1.5年,若案件內容單純、文件及調查資料準備齊全,約可在數月至1年內完成,表列二階環評約2~3年,而二階環評時程視範疇界定結果而定。實際所需時間仍應依各開發案的性質、規模及審查情況而定。

雖然法律有訂定審查期限,但若開發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補件次數較多,整體時程往往會延長。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13條
五、環評會影響我的開發案期程和成本嗎?
會有影響,分成法規面與實務面:

  • 法規面(法律限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只要環境影響說明書還沒審查完成,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還沒獲得認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若已核發的許可也會失效。
    若審查結論認定該地不適合開發,就不能核發許可;開發單位雖可提出替代方案再送審,但新方案不得與原退件理由衝突。
  • 實務面(對開發單位的影響)時間成本:第一階段通常需數月到一年,若進入第二階段,可能要 2 – 3 年以上。
    金錢成本:需投入顧問服務與環境調查,費用依規模從數百萬到數千萬不等。
    風險:審查可能要求修改設計、增設防制設施或監測計畫,甚至導致原規劃無法執行。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
六、該什麼時候開始做環評?
通常在可行性研究完成、主要規劃方向確定後就可以啟動環評。此時開發內容已經比較具體,在遇到需要配合審查意見調整內容時,仍能在設計階段配合修正,不會影響後續進度。

七、做環評要依照哪些規定?
環評作業主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並配合相關子法與技術規範進行。

  • 主要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技術規範與方法視不同評估項目參考對應的技術規範。例如「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分為植物、動物與海洋生態三類,另依 NIEA 檢測方法訂有物化與生態調查的技術規範,供調查與檢測時遵循。
    此外,依開發行為的特性,還會涉及其他專案檢核表或技術指引:如離岸風電等開發案類別會有專屬檢核表或調查方法參考指引。

八、不做環評會怎樣?
如果該做環評卻沒有依法辦理就直接動工,將面臨以下處分:

罰鍰: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停工:將會被要求停止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可直接命令停工。
刑責:若仍不遵行停工,負責人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23條
九、環評審查會會檢視哪些議題?需要開幾次會?
環評審查會會依開發案的類型與規模、歷屆環評委員關注議題之不同,檢視可能受影響的環境議題,常見的包括:

  • 空氣品質:施工或營運過程的廢氣排放。
  • 水環境:水資源利用、廢水排放及承受水體影響。
  • 噪音與振動:施工機具、運輸或營運設備產生的影響。
  • 生態:動植物棲地、保育類物種。
  • 地景與土地利用:景觀變化、土地適切性。
  • 交通影響:新增運輸量對周邊道路的影響。
  • 社會與生活環境:居民生活品質、公共設施需求。
  • 風險與防災:天然災害或事故可能引發的影響。

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十、什麼情況下要做第二階段環評?
通常有以下三種情形需要做第二階段環評:

  1.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定,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
  2. 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的開發行為
  3. 自願二階(如淡北道路)

第二階段應辦理的程序

  • 範疇界定:確認應評估的主要議題與範圍。
  • 現場勘查與公聽會:聽取地方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
  • 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須依意見修正報告書並取得主管機關認可,方可開發。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

十一、環評書件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第一階段環評:環境影響說明書 主要內容

  • 開發單位及負責人基本資料
  • 綜合評估者及撰寫者簽名
  • 開發行為名稱、地點、目的與內容
  • 影響範圍內的相關計畫與環境現況調查
  • 預測可能的環境影響
  • 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
  • 環境保護經費
  • 對策摘要表

第二階段環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需更完整,除上述第一階段環評內容外,還應準備更詳細的資料:

  • 環境現況、可能影響之主要/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 環境影響的預測、分析與評定
  •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 替代方案
  •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 對有關機關與居民意見的處理情形
  • 結論與建議
  • 參考文獻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6條、第11條
十二、環評需要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嗎?
通常可依環評書件的種類判斷:

  • 一階環評:公開會議、施工前公開說明會
  • 二階環評:公開會議、公開說明會、現勘及公聽會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條、第12條

十三、環評審查要繳費嗎?費用大概多少?
是的,環評審查需要繳費,收費金額依照送審的文件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
主管機關在受理以下文件時,將依法收取費用:

  • 環境影響說明書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
  • 評估書認可
  •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變更內容對照表
  • 備查文件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 因應對策
  • 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

收費基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依案件規模及類型有所不同。詳細請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附表。

以一般情形參考,目前多數案件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約落在 新臺幣十餘萬元的級距;若屬大型或特大型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則可能提高到 數十萬元。實際金額仍需依個案申請時適用之收費附表計算。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十四、通過環評後多久內要開始施工?
法規未訂明「必須在多久內開工」。但通過環評審查且取得開發許可後,如果超過3年才要動工,必須先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才可開發。這是為了確認現況是否已有變化、原本的環境保護對策是否仍適用,必要時再調整補強。

另外,實際開工前30日,需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預定施工日期。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9條
十五、通過環評後還可以變更開發案的設計嗎?
可以,但依變更的內容及程度會有不同的程序,有些可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進行變更,有些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變更。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

十六、設計跟當初環評書件不一樣,要怎麼辦?
實務上可以分三種情況處理:

  • 細部調整
    僅涉及施工細節或工程配置微調,對環評承諾及影響預測結果沒有實質影響。
    作法:通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 一般變更(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若變更涉及工法、設施設計、污染物排放量或施工期程,可能改變環境影響程度。
    作法:需提送相關書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 重大變更(可能要重新環評)
    若變更涉及開發規模、位置、用途或污染量大幅增加,屬重大變更。
    作法: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重新辦理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環評。

整體來說:只要和當初環評書件不同,就要先判斷是否需提送主管機關確認,避免因程序疏漏導致違規或延誤。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38條
十七、環評通過後若要調整內容,該用哪種變更文件?有什麼不同?
環評通過後,若開發內容與原審查核定不一致,依變更程度不同,有以下常見類型:

  • 備查適用情況:僅涉及細部施工方式或配置的小調整,不影響環境影響預測或承諾事項。作法: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即可,通常不需主管機關再次審查。
  • 變更內容對照表適用情況:屬於僅調整設計、不影響環境負荷之變更,例如不改變承受水體、不降低處理等級或效率、設備更新或更換為低能耗低污染設備、產能未增加(或提升未達10%)、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者。作法: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適用情況:變更涉及工法、設施設計、排放量、施工期程等,可能影響當初的環境預測結果。作法:須提出差異分析報告,由主管機關審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審查結論。
  • 重新辦理環評(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適用情況:重大變更,例如開發規模大幅增加、位置改變、用途不同或污染量顯著增加。作法: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重新辦理環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6~38條

WSP 能提供哪些協助?

  • 初步判斷:協助評估開發案是否需要辦理環評,避免誤判與延誤。
  • 文件撰寫: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確保內容符合法規要求。
  • 審查溝通:支援審查過程,協助回應主管機關意見。
  • 後續服務:包含環評變更書件申請、環境監測與追蹤管理,確保承諾落實。
  • 如您在環評的判斷、流程或文件準備上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聯繫本公司
    專案副理 陳夢筑 Erin Chen (信箱:Erin.Chen@ws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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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P 以專業顧問角色,協助業主在法規要求與開發目標間取得平衡,
確保開發計畫順利推進並符合環境永續的期待。
參考資料

  1. 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規
  2. WSP in Asia 地球與環境部 同仁之專業建議

免責聲明
科進栢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盡最大的努力確保文章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但不對其中任何可能的錯誤或疏忽承擔責任。本文章內容不可作為法律依據或法律釋義。因參考本文章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WSP不承擔任何責任。如需尋求專業意見,請根據下方聯絡方式諮詢有關專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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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陳忻蓓

WSP科進栢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師,地球與環境部

  • 擁有6年專業經驗,熟悉環境生態、水文水質等調查及數據分析,負責環境影響評估、環境監測等專案執行,協助企業落實環境合規、風險管理與永續策略。
  • 具備 ISO 14001/45001 內部稽核員、iPAS淨零碳管理師及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
  • 聯絡資訊:izzy.chen@ws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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