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業主第一次接觸環評,常會被法規、流程、書件要求弄得一頭霧水。為讓開發單位能快速掌握要點,本文章使用簡單清楚的方式整理環評制度的重點,包括:是否列管、流程差在哪裡、審查會看什麼、時程大概多久,以及通過後的監測與變更要求。
內容以《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相關子法為基礎,並搭配開發實務中常遇到的情境,提供需要進行開發行為的讀者作為初步判斷與規劃的參考。
- 什麼是環境影響評估(環評)?環境影響評估 是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開發單位必須在規劃及實施開發行為前,提出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才能合法開發。
- 環評流程是什麼?環評流程會依是否進入第二階段而有所不同,流程圖如下。
- 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由開發單位製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審查後若認定有重大影響之虞,需進入第二階段。 -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需辦理範疇界定、現場勘查、公聽會等程序。
主管機關應於 60 日內完成審查結論(可延長一次)。
審查通過後,方可由主管機關公告並進行後續開發。 - 施工與營運階段(追蹤監督)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執行監測與管理。
主管機關得命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確保落實環評承諾。
可依 1.開發類型 → 2.開發規模 → 3.開發案所屬區位 來進行判斷。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環境影響說明書(第一階段環評):《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列的開發行為。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第二階段環評):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需辦理。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雖然法律有訂定審查期限,但若開發單位提供的資料不完整、或補件次數較多,整體時程往往會延長。
- 法規面(法律限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只要環境影響說明書還沒審查完成,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還沒獲得認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若已核發的許可也會失效。
若審查結論認定該地不適合開發,就不能核發許可;開發單位雖可提出替代方案再送審,但新方案不得與原退件理由衝突。 - 實務面(對開發單位的影響)時間成本:第一階段通常需數月到一年,若進入第二階段,可能要 2 – 3 年以上。
金錢成本:需投入顧問服務與環境調查,費用依規模從數百萬到數千萬不等。
風險:審查可能要求修改設計、增設防制設施或監測計畫,甚至導致原規劃無法執行。
- 主要法規《環境影響評估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技術規範與方法視不同評估項目參考對應的技術規範。例如「生態評估技術規範」分為植物、動物與海洋生態三類,另依 NIEA 檢測方法訂有物化與生態調查的技術規範,供調查與檢測時遵循。
此外,依開發行為的特性,還會涉及其他專案檢核表或技術指引:如離岸風電等開發案類別會有專屬檢核表或調查方法參考指引。
罰鍰: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
停工:將會被要求停止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可直接命令停工。
刑責:若仍不遵行停工,負責人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空氣品質:施工或營運過程的廢氣排放。
- 水環境:水資源利用、廢水排放及承受水體影響。
- 噪音與振動:施工機具、運輸或營運設備產生的影響。
- 生態:動植物棲地、保育類物種。
- 地景與土地利用:景觀變化、土地適切性。
- 交通影響:新增運輸量對周邊道路的影響。
- 社會與生活環境:居民生活品質、公共設施需求。
- 風險與防災:天然災害或事故可能引發的影響。
同一個案召開初審會議次數,以不超過三次為原則,並由初審會議主席就相關意見彙整後提報本會審查。但情形特殊,經主任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
- 主管機關審查結論認定,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時
- 屬於《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附表二所列的開發行為
- 自願二階(如淡北道路)
第二階段應辦理的程序
- 範疇界定:確認應評估的主要議題與範圍。
- 現場勘查與公聽會:聽取地方與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
- 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須依意見修正報告書並取得主管機關認可,方可開發。
- 開發單位及負責人基本資料
- 綜合評估者及撰寫者簽名
- 開發行為名稱、地點、目的與內容
- 影響範圍內的相關計畫與環境現況調查
- 預測可能的環境影響
- 環境保護對策與替代方案
- 環境保護經費
- 對策摘要表
第二階段環評: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需更完整,除上述第一階段環評內容外,還應準備更詳細的資料:
- 環境現況、可能影響之主要/次要範圍及各種相關計畫
- 環境影響的預測、分析與評定
- 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
- 替代方案
- 綜合環境管理計畫
- 對有關機關與居民意見的處理情形
- 結論與建議
- 參考文獻
- 一階環評:公開會議、施工前公開說明會
- 二階環評:公開會議、公開說明會、現勘及公聽會
主管機關在受理以下文件時,將依法收取費用:
- 環境影響說明書
-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
- 評估書認可
- 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 變更內容對照表
- 備查文件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 因應對策
- 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
以一般情形參考,目前多數案件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約落在 新臺幣十餘萬元的級距;若屬大型或特大型開發案件,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費則可能提高到 數十萬元。實際金額仍需依個案申請時適用之收費附表計算。
另外,實際開工前30日,需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預定施工日期。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9條
- 細部調整
僅涉及施工細節或工程配置微調,對環評承諾及影響預測結果沒有實質影響。
作法:通常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 一般變更(辦理變更內容對照表或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
若變更涉及工法、設施設計、污染物排放量或施工期程,可能改變環境影響程度。
作法:需提送相關書件並經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 重大變更(可能要重新環評)
若變更涉及開發規模、位置、用途或污染量大幅增加,屬重大變更。
作法: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重新辦理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環評。
整體來說:只要和當初環評書件不同,就要先判斷是否需提送主管機關確認,避免因程序疏漏導致違規或延誤。
- 備查適用情況:僅涉及細部施工方式或配置的小調整,不影響環境影響預測或承諾事項。作法: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即可,通常不需主管機關再次審查。
- 變更內容對照表適用情況:屬於僅調整設計、不影響環境負荷之變更,例如不改變承受水體、不降低處理等級或效率、設備更新或更換為低能耗低污染設備、產能未增加(或提升未達10%)、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環境影響輕微者。作法: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再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 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適用情況:變更涉及工法、設施設計、排放量、施工期程等,可能影響當初的環境預測結果。作法:須提出差異分析報告,由主管機關審查確認是否仍符合原審查結論。
- 重新辦理環評(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適用情況:重大變更,例如開發規模大幅增加、位置改變、用途不同或污染量顯著增加。作法:主管機關可能要求重新辦理環評。
- 初步判斷:協助評估開發案是否需要辦理環評,避免誤判與延誤。
- 文件撰寫: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確保內容符合法規要求。
- 審查溝通:支援審查過程,協助回應主管機關意見。
- 後續服務:包含環評變更書件申請、環境監測與追蹤管理,確保承諾落實。
- 如您在環評的判斷、流程或文件準備上需要進一步諮詢或協助,請聯繫本公司
專案副理 陳夢筑 Erin Chen (信箱:Erin.Chen@wsp.com)
確保開發計畫順利推進並符合環境永續的期待。
- 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法規
- WSP in Asia 地球與環境部 同仁之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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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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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忻蓓
WSP科進栢誠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師,地球與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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