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因應氣候變遷的會議中最重要的當屬每年舉辦的COP,COP為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由簽署「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註1)的締約國代表參與,商討如何因應氣候變遷,此外,也有環保團體、智庫與研究單位等參與,分享其研究成果與觀點。
2022年度的第27屆COP由埃及主辦,於11月6日至11月18日在沙姆沙伊赫舉行。本次會議涵蓋三個國際公約締約國會議,包含《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27次締約國會議、《京都議定書》第17次締約國會議及《巴黎協定》第4次締約國會議。
以下分享此次會議針對減碳的新動向與未來臺灣需應對的減碳議題。
各國的NDC
令人堪憂的還有俄烏戰爭的連帶效應,2022年俄烏戰爭爆發後,歐盟等國對俄羅斯祭出經濟制裁,俄羅斯以「斷供天然氣」回應,導致多國出現能源危機,這些國家為補足能源缺口而規劃擴建天然氣,此與全球減少碳排的行動背道而馳,為減碳的路徑增加變數。
短期為了因應能源危機所採取的措施將導致長期的碳排量成長,依據氣候分析組織(Climate Analytics)表示,這些新增的天然氣計畫將導致全球在2050年增加10%的碳排量,而這些天然氣產量大幅超過實際需求;此外,擴建計畫亦需要時間,無法快速解決短期的能源需求。
因俄烏戰爭引發的能源危機成為過去一年各國政府的首要因應課題,導致氣候行動(Climate action)大幅減少,各國對於COP26達成的脫煤、運具電動化、減少甲烷等倡議也並未有進一步的行動,但各國所遭遇的極端天氣事件只有越來越嚴重。
損失與損害基金(Loss and Damage Fund)
損失與損害的議題於COP19時就已被提出,COP26時再次被強調,但遭到美國與歐盟國家的反對,擔心他們會因排放溫室氣體承擔無限制責任。為什麼會被一直提出來討論是因為最主要的碳排放大國對氣候變遷造成的加速,主要影響到的皆為碳排量低的開發中國家,不論是在海平面上升的或極端天氣事件發生頻率的增加上,造成其經濟上與社會發展上的損失與基礎建設上的損害。
未來的減碳走向
UNFCCC的執行秘書Simon Stiell於大會上提出:「全球的碳排曲線須在2025年導向往下降的彈道,我們只剩兩年的時間,而不作為所產生的成本要大過於採取作為的成本。」
這次的會議上,不管各國外交官、領導人、企業代表與團體代表發表了什麼看法,氣候科學還是向我們展示全球在世紀末可能會面臨溫升近3度的困境。而這次會議上也沒有看到各國針對減少對化石燃料之依賴提出說明。歐盟氣候聯盟(European Climate Foundation)的主任執行官Laurence Tubiana也批評此次會議的委員會上可看出化石燃料產業的影響,她指出:「埃及總統所制定的「夏姆錫克實踐計畫」皆在保護產油、產氣國以及化石燃料產業,而這樣的趨勢不能在明年度持續發生在COP28的辦理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nited Arab Emirates)上。」
臺灣未來的減碳議題
在COP27後,臺灣將面臨到的挑戰與需思考的地方:
1. 能源脫碳固然重要,但仍須從需求的角度釐清能源所衍生的碳排課題。臺灣在碳排的路徑上面臨用電量持續攀升的困境,全國產業與民眾對電力的龐大需求在減碳的路途上明顯是個夢魘,而一味增加基載電力或是民營電廠發電能力,除無益於臺灣達成減碳目標外,對於環境也可能造成破壞,影響大自然自然調節與修復的能力。如需兼顧經濟發展,應透過提升能源效率、降低基載電力的使用,才是合適的長遠減碳推動方案。
2. 碳稅已於全球多個國家上路,而臺灣在國際貿易的因應上需採取更積極的作為,如不積極減碳,則需有足夠資金與管道購買碳權,而企業面對碳稅門檻的焦慮在COP27後可能可以略微降低。要達到碳中和與淨零的手段之一為碳權,故全球碳市場的新發展與機制甚為重要,在去年的COP26會議上,各國已經研擬出,由聯合國機制所建立的全球碳交易市場母法,今年則進一步訂出了推動的細則,未來各國在碳權的購買上將更有彈性,值得持續關注。
3. 以2020年來看,臺灣最大的碳排放部門為能源(18,066公噸/年)、其次為運輸、工業、住宅、服務業與農業。能源部門的高碳排,可能對於其他部門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與負擔,如能源價格的增加與短缺等。
4. 個人減碳作為雖對於整體減碳的效益低,但以企業的角度出發,從比較大面向來看如員工可提高通勤與差旅使用大眾運輸的頻率,減少使用飛行做為交通工具,員工出差時入住永續旅館或低碳旅館,到較小的像是減少廁所與影印用紙之用量,對於企業之整體碳排,以及減少未來企業需購買碳權抵換的量。
COP27後,臺灣還需要持續的更新碳排目標,而各企業則應該了解自身的碳排,才能幫自己「打一場最有勝算的仗」(pick your battles),降低不作為將會產生的損失與損害。
註1: 全名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即《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1992年通過,1994年生效,是聯合國針對氣候變遷擬定的公約,該公約締約國每年須召開COP。
參考資料
1. Cop 27: Mexico to launch updated NDC
2.A deal on loss and damage, but a blow to 1.5C – what will be Cop27’s legacy?
